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10600-202410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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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俊忠 陳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4,53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俊忠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7萬5,96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㈡債務人陳俊忠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9萬4,53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534元 陳俊忠、陳美花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534元 陳俊忠、陳美花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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