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司促-10657-20241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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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麗英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雅娟 林振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雅娟、林振興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雅娟、林振興核發支付命令,惟 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林振興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無從辨別相對人林振興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林振興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13年11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