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0658-20241025-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8號
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宇雄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