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0659-20241028-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金鐘
上列聲請人與黃協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黃協有約定借款新臺幣191,500元之釋明文件(如
借據等)(須可看出借款金額、約定之清償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