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TDV-113-司促-10659-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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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金鐘 上列聲請人與黃協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黃協有約定借款新臺幣191,500元之釋明文件(如 借據等)(須可看出借款金額、約定之清償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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