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3-司促-10659-202411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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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金鐘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協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協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狀內證物提供之匯 款單中收款人並非為相對人,且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通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陳報與黃協有約定借款新臺幣191,500元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等)(須可看出借款金額、約定之清償日等),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