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TDV-113-司促-10663-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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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上列聲請人與洪榮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分別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32,000元,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969、百分之7.645計算利息;以本金81,97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065、百分之7.7825計算利息之計算標準及計算式(即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息加1成、按貴會基本放款利率加1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