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V-113-司促-10710-202411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詣超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郁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郁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郁竣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7月7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