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TDV-113-司促-10737-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瀧 代 理 人 李富申 上列聲請人與張原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 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10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