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0738-20241025-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傅鈺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傅鈺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120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