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10762-202410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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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潘景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888元,及其中新臺幣59,6 70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