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3-司促-10767-202411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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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95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 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7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與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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