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促-10802-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鍾尚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鍾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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