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促-10804-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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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勝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本金新臺幣665,006元部分聲明為:「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5,00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184)。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