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促-10804-2024111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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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 債 務 人 張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5,006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30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