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V-113-司促-10805-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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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 代 理 人 蘇子娟 上列聲請人與張琖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會自民國113年3月8日至113年7月8日間之基準利率 。 二、查本件借據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惟其中本金新臺幣(下同)570,008元係自113年3月8日起算利息、違約金,該期間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3.184%,加計1成為3.5024%。請陳明本金570,008元,逾期在6個月以內得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或更正該部分之利率為3.5024%。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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