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10890-202410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洪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803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 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939元,及自民國93年4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