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促-10896-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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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 債 權 人 融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素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其數量及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數量欄為空白;原因事實欄記載相對人簽發48萬元之支票,經聲請人屆期提示不獲付款,又主張相對人因違約應給付違約金96,000元,前後主張顯不一致。故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並重新表明原因事實,且應釋明之。 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7條設有明文。故請陳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方式如本裁定上方當事人欄所示),並補正融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四、請陳明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及送達處所為何,並陳明聲請狀 記載之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係聲請人之送達處所或相對人之居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