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促-10896-2024111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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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融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素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素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貸款處理違約金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委託代辦貸款合約書,惟無委託人於委任期限內未經受任人之同意即解除此約之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1月1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