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司促-10955-20241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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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告潘芊惠,要求潘芊惠還錢。總共要還84,878元,其中80,524元從113年9月3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1.99%。另外還要還199,705元,其中188,432元從113年9月18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88%,再加上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潘芊惠對這個命令有意見,可以在收到通知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星展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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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潘芊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878元,及其中新臺幣80,5 2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705元,及其中新臺幣188 ,43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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