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促-10998-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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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11.22%」,或更正為分段 式計息。(經查,貴行優利型房貸指標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2)。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