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11034-202410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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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益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群力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7日起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承攬人為「博雄機械企 業有限公司」,故請提出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141,33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為「博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並補正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三、請提出相對人群力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9月30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