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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11036-202410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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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存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潘寶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福億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福億漁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507,535元及其利息之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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