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1
案號
PTDV-113-司促-11044-202410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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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智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 2樓」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