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促-11120-2024112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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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永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430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3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40,623元,其中7,000元為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嗣本院於113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債權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逾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