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V-113-司促-11224-202412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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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鼎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街0號」 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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