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司促-11334-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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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茂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其數量及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其數量及原因事實各為何。 三、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RA0000000、RA0000000、RA0000 000號支票,發票人為日揚企業社,又日揚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