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司促-11337-202412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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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IHELP LENDING CORP. 法定代理人 FRANCUSCO L DALAUTA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YU STEPHANIE DE GUZMAN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YU STEPHANIE DE GUZMAN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 借款新台幣(下同)11,519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借貸契約書之譯本,或將兩造間之借貸內容就金額、清償日期、約定利息等事項標記提出本院,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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