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1436-20241108-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姿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宇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宇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
章之借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