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司促-11442-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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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哈佛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鎮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秉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秉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通知內容應為民國113年1月至113年6月份管理費),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及請求金額新台幣3,500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巷000號3樓之5建物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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