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促-11442-2024112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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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哈佛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鎮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秉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秉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秉毅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 管理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王秉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通知內容應為民國113年1月至113年6月份管理費),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及請求金額新台幣3,500元之計算式。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巷000號3樓之5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四、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聲請人已於113年11月15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