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司促-11456-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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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誌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俊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相對人「IIII_3 17」為相對人劉俊彥,或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0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