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司促-11498-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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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愛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592元,及其中新臺幣17,0 98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愛蓮於106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迄112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59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7,0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94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098元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