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司促-11515-2024122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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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 債 權 人 陳靖如 債 務 人 林坤山即林文成之繼承人 林梅月即林文成之繼承人 吳林儼即林文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