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TDV-113-司促-11529-20241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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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楊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58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006元,及自民國97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567元,及自民國97年2月 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5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308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109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