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司促-11529-20241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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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楊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58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006元,及自民國97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567元,及自民國97年2月 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308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109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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