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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司促-11612-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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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廷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六奉有限公司法定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六奉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