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3-司促-11647-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湯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6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4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