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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告鍾宜君,要她還5920元,外加從113年5月15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16%),還有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鍾宜君對這個命令有意見,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不然,仲信資融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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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鍾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