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促-11678-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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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湘妮 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06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湘妮於民國109年4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雅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06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陳湘妮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雅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6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66元 陳湘妮、陳雅玲 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66元 陳湘妮、陳雅玲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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