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促-11762-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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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家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淑惠、施阿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施阿秀負連帶給付新臺幣470,000元及 其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