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1762-20241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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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債 權 人 郭家融 債 務 人 陳淑惠 施阿秀 一、債務人陳淑惠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47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4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其返還借款510,000元及其利息,惟並未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施阿秀給付超過新臺幣40,000元及其利息之釋明文件、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上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月22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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