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DV-113-司促-11825-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宋昭德 上列聲請人與陳梅芳即尚益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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