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促-11834-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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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文欽、蔡明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㈠、㈡、㈢於起息日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利率、東港區漁會基準利率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