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V-113-司促-11834-202412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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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文欽、蔡明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6,839,46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048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78,578元,及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048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26,659元,及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0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東港區漁會基準利率於本案請求標的㈠、㈡、㈢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184、週年利率百分之3.177)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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