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1834-2024122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債 務 人 蔡文欽 蔡明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839,462元,及 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624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78,578元,及自112年7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26,659元,及自113年3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6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