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3-司促-11879-202501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金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郭健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健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健信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 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經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