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3-司促-11879-202501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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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金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郭健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健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健信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 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經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