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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大哥大告秦湘涵欠電話費,秦湘涵向台灣大哥大申請租用門號,但沒按時繳費,欠了兩萬多塊,台灣大哥大催了很多次都沒用,所以告上法院,要求秦湘涵還錢和利息,還有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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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秦湘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5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451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