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司促-12171-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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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志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6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26元,及其中新臺幣33,2 9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