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促-12182-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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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清宗 代 理 人 林宛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塗孫晉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存戶交易明細,無從知悉匯入帳號為債務 人之帳戶,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38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8,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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