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3-司促-12229-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柏榮即星辰行銷管理顧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楊秀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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